根据《东莞市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东科〔2021〕57号),为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我市创新能力,现组织开展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2025年第二批)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和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能提供较强的工程化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行业技术服务等。(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2)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3)依托单位2024年销售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4)依托单位2024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2024年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2024年研发经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不受3%比例限制);(5)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200万元;(6)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其中获中级职称及以上、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本科学历(学位)且在本科毕业后累计拥有5年及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7)依托单位获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8)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备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重点实验室须具备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能开展前沿技术研究、重大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2)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依托单位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投入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500万元;(4)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研发管理机制健全,且为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4年销售收入不少于1亿元,依托单位2024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2024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2024年研发经费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受3%比例限制);(5)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行业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6)实验室拥有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2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7)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依托单位取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5项或2023年至今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不少于1项。二、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9月5日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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