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设站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强的支撑和服务能力;
2. 具备为在站博士提供必需的科研和生活保障能力;
3. 具备博士工作站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机制,包括具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经费及场地保障等。
(二)申报对象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支持以下单位设立博士工作站:
1. 我市“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建设高校或对华南地区发挥良好辐射带动作用的博士学位授权单位。
2.拥有以下重点创新平台之一: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广东省实验室,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学科、工业设计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省院士工作站等。
3.具备博士学历人员总数占科研职工比例达到30%的单位,或从事研发工作、具备博士学历人员总数占科研团队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成长性高新企业达到5%以上)且获得省级以上人才工程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4.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平台以及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5.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大型骨干企业和具有产业链控制力的生态主导型企业,或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评选确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6.在广东省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及我市新时代“十大舰队”产业集群建设中的链主企业或承担重要职责的集群促进机构。
优惠政策:
一次性给予每个博士工作站建站补助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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