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制造业、服务业(含公共服务业)和建筑业企业(组织)。
二、申报条件
(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符合国家、省和市的相关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含鼓励奖、提名奖)、东莞市质量管理优秀单位(或东莞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组织)不得参加申报。
对首次获得东莞市质量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组织)给予资金资助,资助对象不超过80家,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上一篇: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