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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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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1.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 且在广东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 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未被纳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项目所 在地地级以上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3.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 配套设备(不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用电脑等 日常办公设备),设备应用于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 

4.项目承担单位在备案证建设期内签订设备融资租赁合 同,在补贴期内无不良信贷记录,单个项目设备融资租赁单 个合同额不低于 500 万元。

5.项目在 2024 年 1 月 1 日(含)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含)期间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明确的完 工日期。 

6.项目融资租赁补贴期以完工日期往前核算,最长不超 过 3 年。

7.项目未获得过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外的省工业和 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支持。

 8.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 造完工项目,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不超过合同签订时的银 行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给 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比例结合当年预算额度及入库项目情况 确定)。单个项目补贴期最高不超过 3 年,不足 1 年的部分 按实际月数核算,单个企业单个自然年补贴额最高 200 万元。 同一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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