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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口贴息
产品目录

申报条件:

1.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2.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3.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4.进口产品应当在N-1年7月1日至N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

5.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6.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7.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优惠政策:

1.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N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2.贴息率。按照不超过N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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