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应当是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和技术应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结关和执行合同(技术进口,需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结关进口时间以海关放行通知书上列明的时间为准。
(四)申请企业(单位)本次申报进口产品、技术未申报过国家进口贴息项目。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符合以上条件进口产品及技术进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
优惠政策:
(一)贴息本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计算并入库。省商务厅将按照贴息事项年度资金总额及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需求情况,统一确定最终贴息率。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家企业(单位)不超过400万元,对贴息金额低于5000元的企业(单位)不予安排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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