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未被纳入“信用中 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项目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3.项目在2024年1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明 确的完工日期。
4.奖励的项目设备为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购置的设备(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核定奖补资金时遵循发票与支付凭证从小原则,票据不 含税),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申请延期的,自申请延期通过日后算起。
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区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7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新 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400万元。
6.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的支持。项目投资未获得过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
7.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予以事后奖补,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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